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无船承运企业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5]40号
2005-02-23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最近,有部分单位询问,对拥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从事货运代理业务,但开具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的企业如何缴纳印花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 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甬地税二[2004]108 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甬地税二[2004 ] 19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通知如下:
凡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实际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船代),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情况属实的,可对其实行核定征收,即对其从事的货运代理业务按服务业核定,其收用的运输发票则应按实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