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7]172号  1997-10-10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失效或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因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95号)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文件精神,现将印花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的免税已于1993年底到期。从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对外贸合同和涉外经济凭证征收印花税。
        三、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具的各种订单、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虽然有些订单,要货单据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据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四、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具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规定贴花。
        五、对在供需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