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84号  2007-05-30  全文失效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录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三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