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第1401号  1991-10-30  全文有效
 
 

1991年10月30日  国税函发[1991]1401号

 

    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