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131号  1997-11-13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根据1997年城镇集体企
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房产税、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
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按照国家规定,对主要固定资产已按价值重估后
的价值增提折旧的,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
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集体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从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
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