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95号  1994-04-07  全文失效
 
 

注:根据2022.06.2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
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
华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
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印花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
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不征印花税。
  二、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
加金额或原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的,按规定贴花。
  三、记载资金的帐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
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帐,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对1994年1月1
日以后启用的其他帐簿按规定贴花。
  四、1993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取得的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在1994年1月1
日以后有更改、换证、换照、转让行为的,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经上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三年
内分次贴足印花,经营期已不足三年的企业,应在经营期内贴足印花。
  六、其他征免事宜,均按照印花税现行规定执行。

 

抄送:财政部、外经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