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帐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3]第8号  1993-01-03  全文失效
 
 

注:根据2022.06.2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1993年1月3日  国税函发[1993]008号

 

中国投资银行:
    你行中投资发[1992]94号《关于投资银行资金帐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8)国税地字第0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已明确:“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帐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因此,投资银行各分行“营运资金”的印花税,均应在分行所在地缴纳。
    二、投资银行系统所设的“调拨资金”科目,反映的资金,既有自有资金也有借入资金,在各分行计税时不易划清,可统一在总行所在地就自有资金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专门记载外汇资金的帐簿,其印花税缴纳办法亦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