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65号
1994-10-10
全文失效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6]第34号《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65号)作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为加强印花税的稽征管理,依法处理违章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有关印花税的处罚办法明确如下: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二、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三、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奖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五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