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国发明电[1997]3号  1997-05-09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适当调节市场参与者的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5月10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5%的税率交纳印花税。
  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新增加的收入,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
  

 

抄送: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