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5]84号  2005-05-31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针对长期以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过滥的积弊,国家税务总局从去年开始进行清理整顿,力求逐步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这次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第一步,它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在近期能够取得明显改观。各地要结合实际,有选择地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和12366税收服务热线以及在办税服务厅内张贴等方式宣传经调整和清理的需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信息,以便于纳税人的理解与遵从,也便于社会的监督与支持。
    二、根据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精神,今后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税务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存储的要求进行管理。除总局要求及市局另有规定外,各县、市(区)局对原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报表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报送。
    三、市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补充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10内应送报月度财务会计报表。目前对已实行查账征收但未能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小规模纳税人,各级国税机关应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规范报送,具体期限由各县、市(区)局确定。实行电话申报的增值税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各月度纸质财务会计报表;非增值税纳税人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应送报季度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按《办法》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取得CA证书并采取网络方式或电子介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可以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网络方式或电子介质进行纳税申报时,目前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195号)规定的表九、表十表式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视同月度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的报送;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目前应采取上门报送办法,按规定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三)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见附件二,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四)办税服务厅对于纳税人报送的纸质或电子介质财务会计报表,负责受理或安全过滤,进行完整性、时效性审核后就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与其当期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数据进行逻辑性审核,并在当月内将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录入(读入)完毕,并按规定归档(储存)。
    (五)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对通过网络方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的接收、读入、校验,同时按照“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统一存储,数据共享,并负责数据安全和数据备份。   
    (六)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成功即确认为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不再打印回执凭证。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届满,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综合征管系统生成的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清单进行逐户催报。
    四、按照总局关于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各种涉税资料的要求,市局已对要求纳税人报送报表情况进行了清理,保留了《外贸(工贸)、生产性集团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情况月报表》,取消和调整了114项涉税事项中(见甬国税发〔2004〕192号文件)涉及的重复报送资料,并结合实际工作取消和增加了部分涉税事项(见附件三)。今后总局、市局临时性需各地报送的各类调查表、统计表,涉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指标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从已有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共信息中提取,不得另行采集。
    五、各地应当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对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财务会计数据的使用需求确定权限,授权使用,实行信息共享,并要切实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基础性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要与所掌握的其他数据信息有机结合应用,盘活数据信息,使之在审核审批、纳税评估、行业分析、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收入预测和辅助决策等各项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