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部门参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际函[2003]17号  2003-05-22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  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管好用好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在广泛征
求地方财政部门的意见后,我部制定了《地方财政部门参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
期准备工作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地方财政部门参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质量和效益。财政
部《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财际字[2000]1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了地方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本地利用国际金融组织
贷款项目的筛选、计划制定和申报工作。本办法是对该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的具体化。
  二、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从贷款项目的概念设计到与国际金融组
织正式谈判签约阶段的工作。
  三、本办法所指的地方财政部门主要指省级财政部门。对于层层向下转贷的项目,
省级财政部门可比照本办法的规定,要求下级财政部门参与相关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本办法所指的地方性项目包括由地方政府承担债务或者由地方政府提供担保
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提出的跨地区贷款项目,需要
地方承担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部分,也属于上述地方性项目的范畴。
  五、地方财政参与地方性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要以资金、财务、债务为主线,
重点把握贷款投向、转贷安排、债务落实、风险分析、配套资金落实等方面。
  六、在项目概念设计阶段,地方财政部门要重点把握地方性项目的投向是否符合
公共财政的支持范围,并就项目的转贷安排、债务落实、风险分析、配套资金落实等
问题作初步的分析。分析结果形成《对申请列入贷款规划的地方性项目审核意见书》,
报送财政部,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未报送《审核意见书》的地方性项目申请,
财政部将不予列入有关贷款规划清单。
  七、对于列入贷款规划清单的项目,财政部将在国务院批准后一个月之内通知地
方财政,要求地方财政详细落实项目的转贷安排、债务偿还、风险分析、配套资金安
排等问题。
  八、落实项目的转贷安排包括以下内容:明确转贷环节和转贷条件,确定最终债
务人。层层转贷的项目要确定树状转贷关系图,明确各个环节的转贷条件,直至最终
债务人。
  九、落实贷款债务是指要根据最终债务人的性质,评估其偿债能力和偿债资金来
源。对于最终债务人是政府的,要评估该级政府的债务总规模、年均偿债支出、可支
配财力以及截止评估当时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逾期率。对于最终债务人是企业的,要
评估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过去三年的盈利情况及对拟上项目的盈利测算。对于最终
债务人是农民的,要测算农民的负担能力、偿债方式和预期收益。
  十、进行贷款风险分析是指要根据国际市场走势合理测算贷款面临的汇率和利率
风险,根据贷款条件详细计算每一转贷环节的还本付息金额及汇率利率风险,让每一
级借款人在借款之前充分意识到所面临的风险和偿债负担。对于最终债务人是农民的
项目,严禁将农业项目的汇率风险层层转贷给农民或农户,对农民或农户的转贷期限
原则上不应超过10年。
  十一、落实配套资金是指要明确配套资金的出资部门及资金来源,需要财政部门
以外的部门提供配套资金的,还要评估这些部门的出资能力。
  十二、地方财政部门应正确分析地方性项目的转贷安排、债务偿还、风险分析和
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对于经过分析认为可行的项目,向财政部提出《项目财务可行性
审核意见》,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没有地方财政部门《项目财务可行性审核意
见》的,财政部不安排对外谈判磋商。
  十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十四、本办法由财政部国际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