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各证券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证券业已发展成为一个具有一定规模和自身特点的相对独立的行业。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国家、证券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财政部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加强对地方证券机构的财务监管,规范其财务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对地方性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证券登记公司以及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等证券机构进行财务监管。
二、证券机构的分支机械的日常财务实行属地管理,即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同级财政部门依分支机构的上级机构及其主管财政机关的管理要求实施财务监管。
三、各地财政部门建立地方证券机械的财政登记制度、财务决算制度和主要财务指标季报制度,要求做到资料齐全、数字准确、报送及时、内容完整。
四、财务决算和主要财务指标审查、汇总的范围包括:
1、地方证券公司。指在当地注册并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地方性证券公司,包括取得金融许可证的财政证券公司。异地证券公司设在本地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由总公司所在地的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汇总,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总公司所在地财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分支机构的会计报表。
2、地方证券登记公司,指在当地注册的从事证券托管、登记和结算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3、地方证券交易中心 。指在当注册的从事证券交易的地方性证券交易场所。
4、财政国债中介机构 。指各地财政部门办的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的国债中介机构。
五、各地财政部门对证券机构的财务管理的重点主要有:
1、检查证券机构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否符合有关财会制度以及财政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
2、督促和指导证券机构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检查证券机构消费性资金的使用和资金往来、收入费用的核算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经费开支。
3、监督检查证券机构资金的调度。证券机构要建立资金调度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调度的安全。证券机构开设的银行帐户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对无有效合同无合法凭证和无合规手续,不得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等)。
4、监督检查证券机构成本费用的核算。证券机构要严格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乱进成本。
5、监督检查证券机构的资产处置。对证券机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坏帐损失、被盗损失以及财产担保损失等,必须建立严格的鉴定和审批制度。证券机构对外投资中的财产转移,要建立严格的评估和报批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报经董事会审批。
6、监督检查证券机构的利润分配,证券机构依法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须按规定分配,公益金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但不得发放职工个人,也不得超支使用。
7、监督检查证券机构的财务报告。证券机构应按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有关重大事项必须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六、地方证券机构应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下列财务事项报经财政部门审批:
1、证券机构坏帐准备金的撮必须严格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机构坏帐必须按规定经同级主管财政部门审批后核销。
2、证券机构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确属损失严重,机构无法弥补的净损失,由主管财政部门审查核实,列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