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
财建[2010]455号  2010-08-04  全文有效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以下简称城市及县级示范)。为加强示范管理,确保示范效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进度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是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促进建筑节能、培育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组织城市及县级示范,有助于发挥地区整体优势,推进可再生能源高水平、规模化应用。列入国家示范的城市及县,具备较为丰富的可再能源资源,地方政府积极性高,工作基础好,同时承担着探索推广模式、积累工作经验、发挥样板效应的责任。因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抓好示范工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二)加强组织领导。城市及县人民政府是示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由政府牵头,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配套政策,完善管理制度,抓好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技术指导,完善技术标准,并注重加强对技术管理能力相对薄弱的示范县的指导。
  (三)狠抓工作进度。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及各地上报的示范工作方案,城市及县级示范任务应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两年内完成,第一年要完成示范任务面积的50%以上,第二年要全部完成示范任务面积,即2009年度示范城市及县在2010年10月31日前要累计完成示范任务面积的50%以上,2011年10月31日前要完成全部示范任务面积,此后批准的示范城市比照执行(各市、县示范任务附后)。逾期没有完成的将相应扣减或不予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并酌情取消示范资格。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不定期对城市及县级示范实施进度进行督促检查。
  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示范城市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及省市两级配套能力建设,其中,用于省级配套能力建设的资金要控制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以内,且累计支出总额不超过600万元。配套能力建设包括标准制定、示范项目能效抽检、监督管理及技术指导等,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示范县的中央财政补助全部用于工程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各项支出。
  (二)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地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制订促进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配套经济激励政策。要管好用好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立足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可区分政府办公建筑、商业性公建、居民住宅等不同建筑应用类型,分别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不同支持方式,增强政策的针对性与有效性。积极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通过运用财政政策工具,带动能源服务公司以及金融机构的资金投入,从而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财政资金绩效考评。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实行财政资金分配与示范效果相挂钩。对超额完成申报示范任务,并且经能效测评,节能效果突出的城市,考虑适当增加财政补助;对没有完成申报应用面积或节能效果未达到预期目标的,相应扣减财政补助资金。
  (四)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示范市或示范县,示范城市及县要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将项目的施工图设计专项审查、专项验收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项目管理,确保示范质量
  (一)进一步完善规划及实施方案。示范城市及县人民政府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本地区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可应用量、应用条件等进行更全面深入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及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二)遴选示范项目。城市及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资源利用条件、技术经济性、建设进度等认真选择示范项目,优先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大型公共建筑、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列为示范。示范项目与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备案表》相比发生变更,应报两部备案。
  (三)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城市及县人民政府应参照《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 (财建[2007]38号)要求,制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对示范项目实行可再生能源应用施工图专项审查,加强对示范项目在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过程管理,加大对示范项目采用的可再生能源系统关键设备、部品、节能材料产品的质量监管力度。北方采暖地区示范项目应同步推进供热计量。
  (四)加强项目运行管理。示范城市及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模式,确保项目的可持续运行,切实形成节能能力。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运行管理模式;鼓励示范县依托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采取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模式,确保工程质量和实施效果。应建立示范项目运行监测系统,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督促项目业主单位落实节能运行管理制度、机构及人员等,协调解决项目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做好项目验收评估。城市及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能效测评机构对示范项目进行能效测评,并参照《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要求,组织示范项目验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示范项目进行抽检,抽检的示范项目面积比例应在10%以上。
  各示范城市及示范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行动起来,狠抓实施进度,尽快建成一批高质量、示范效应明显、应用效果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尽早形成节能能力,确保示范目标如期完成。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提交本地区城市及县级示范进展情况报告(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1),信息报送情况将作为考核验收的重要参考。
  附件: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实施进展报告编写提纲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及示范县年度任务汇总表(不发地方)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及示范县年度任务明细表(分发地方)
       附件: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