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的通知
会协[2011]104号  2011-11-11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帮助指导会计师事务所顺利完成转制工作,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我会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现予印发。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

  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起草说明

  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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