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国有工交企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甬财政工[1996]302号  1996-07-01  全文有效
 
 

        为了进一步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使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够尽快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当前我市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财政部提出的关于整顿企业财务秩序,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的要求,特作以下若干规定:
        第一条     关于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在建工程的折旧计提和利息处理问题。企业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机器设备,在生产达到设计能力80%的情况下必须暂估入帐,视同固定资产处理;对已完工的房屋建筑物不论是否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只要投入使用就必须暂估入帐,按固定资产管理。出现以上情况,企业应按固定资产暂估价值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在企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按固定资产决算数调整暂估入帐价值。
        第二条     企业不能擅自核销坏帐损失,需核销的坏帐损失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条      企业业务招待费必须控制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限额内,确因业务需要,需突破限额的,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由财政部确定一定的额度,允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四条       对上一年度资产未实现保值增值,当年出现经营性亏损并且尚有潜亏的企业不得购买小汽车等专控商品;公益金不足或出现赤字的企业不得购买职工住宅。但确因实际需要购买的,必须报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企业在审批专控商品时必需取得主管财政部门的有关证明。
        第五条        企业如实反映盈亏,不得任意调节利润。应正确核算“递延资产”和“待摊费用”,不得利用“递延资产”和“待摊费用”帐户擅自挂帐,确需挂帐处理的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对发文之前的挂帐费用,应在五年之内摊销,摊销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对企业财会人员任意调节利润的,财政部门将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其承担的责任,取消企业主管财会人员的业务资格,或降低现有技术职称,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六条         国有企业不得从事与自身生产经营有关商品期货品种以外的期货交易;不得参与自身生产经营无关的炒股炒汇等高风险经营活动。
        第七条         国有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必须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项目投资必须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投资必须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的前提下,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配套,在项目可行性论证中必须出具银行或财政的资信调查文件,否则有关部门应不予立项审批。
         第八条        企业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在1996年底前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报主管财政部门确认备案,并以此作为财务检查和年度决算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依据。如果企业没有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制度的,财税部门将取消各种财税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国有企业不得为系统外的企业提供经济担保,如确担保的必须从严控制,并必须采取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和资信调查;绝对不允许国有企业为私营企业以及没有直接经济联系的其它非国有企业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条        对于严重违反有关财税法规及本文规定的企业,有关部门将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并在全市通报。
         第十一条     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