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财预明电[1988]第4号  1988-01-03  全文有效
 
 

    根据国务院最近相继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上三个税种已
经或即将开征,现将“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筵席税”开征后适用的预算科
目及缴库办法规定如下:
    一、预算科目
    在“198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各项税收类”下增设三个“款”级科目,即第
32款为“印花税”,第33款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第37款为“筵席税”。凡按《印
花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印花税,适用“印花税”科目;凡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凡按《筵席税暂行条例》征收的
筵席税,适用“筵席税”科目。
    二、缴库办法
    “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比例尚未定,为不影响收入的
及时缴库,暂作地方预算收入缴库,待分配比例确定后再作调整。“筵席税”作地方预算
固定收入缴库,上解地区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