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宁波市农村信用社年终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甬农金改办[1997]200号  1997-12-2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信用联社:
    现将《关于做好宁波市农村信用社一九九七年度年终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做好宁波市农村信用社一九九七年度年终决算工作意见
发送:主任室、各科室
        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宁波市农村信用社年终决算工作意见
    今年是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真正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独立经营的第一年。为了全面反映农村信用社一年来的业务、财务经营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促进农村信用社扭亏增盈及风险防范工作进一步开展,今年会计年终决算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立足于政策民展需要,真实、准确地反映信用社的经营成果,努力完成一级下达的各项经营目标,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有关年终分配问题
    1、信用社实现的净利润(即税后利润减去弥补以前年度待处理历年亏损,缴纳所得税后的金额)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必须在年内进行分配,分配顺序如下: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2)提取公益金5%;
    (3)按75%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具体按资本金比例(即实收资本与股本金合计)进行分配,信用社集体资本金应分得的利润,在盈余公积下设专户管理,信用社的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后,信用社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4)提取劳动分红10%;
    2、已完成规范工作的信用社,年终分配按规范后和信用社章程规定办理。
    二、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信用社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验,并于年度终了后,连同查帐报告,按规定期限一并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
    三、有关财务税收政策
    1、信用社上缴的管理费,仍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宁波市农村信用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甬国税(1997)258号、宁波市农金改办(1997)136号]的规定使用。联社应按年编制管理费,预决算报同级国税局。同时应在12月25日前按已核定的金额将管理费预提数分摊到辖内信用社,报当地国家税务机关审批,以作为信用社税前列支管理费的依据。
    2、呆帐准备金计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发的(1997)518号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宁波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呆帐贷款核销实施细则》[甬国税所(1997)193号、甬农金改办(1997)97号]文件精神,以县联社为单位集中筹集呆帐准备金和核销呆帐贷款,在呆帐贷款核销后,按辖区内信用社年初各项贷款余额1%比例补足呆帐准备金,对年底不良贷款超过贷款总额外负担25%的县联社,则恢复按1.5%的比例补足。县联社可将应补足的呆帐准备金绝对额按承受能力分解到各信用社,并抄送各级国税部门备案。
    待业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仍按原规定提取,由县联社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
    4、关于股金保息分红,对93年底的股金仍实行保息分红,其保息分红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20%,同时为了配合按合作制原则规范信用社工作的开展,并保持政策执行的边疆性,对信用社股金保息分红采取新老划段的政策,即对1993年底以前的股金不再实行保息分红政策。
    5、信用社按房改政策支付的各种住房补贴在住房周转中支付,不足部分,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税前扣除。
    6、信用社经国家同意组织清产核资验收核实后发生的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可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包括原值和累计折旧)。
    7、信用社以物资形式抵收贷款本息的,应首先通过处理抵贷资产后的收入偿抵贷款本息,处理抵贷物资收入不足抵偿贷款本息的,可用呆帐准备或坏帐损失核销。
    8、其他财务开支。以上未尽事宜均可按宁波市国家税务局(1997)334号、宁波市农金改办(1997)171号《宁波市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9、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号文件和(1996)38号文件规定,1997年农村信用社缴纳所得税,仍可享受两档低税率的照顾;
    (2)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贫困乡镇的信用社可免交所得税。
    (3)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需要照顾的信用社,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所得税的照顾;
    (4)计税工资批准仍按上年核准的标准执行。
    四、有关应收应付利息核算问题
    1、由于信用社是集体所有的合作金融机构,今后凡是国家税务局和国务院农金改办对信用社应收、应付利息提取办法另行规定之前信用社仍按《宁波市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甬国税所(1997)334号和甬农金改办(1997)171号文件的规定和具体核算要求计算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
    2、对当年的应付利息,信用社采取平均余额法计提,各档次存款的执行利率应按实际加权利率(即调整前后加权平均利率)计算。
    五、管理部门年终决算工作   
    1、为规范联社营业部的财务收支,剔除因代理信用社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而发生的虚数利息收入,联社在收到人行划付的准备金、备付金利息以及实际下拨给信用社时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联社(包括市地办)在转缴管理费时,也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2、各联社在年终决算前也必须清理核实各项统筹资金,清查盘点各项固定资产和财产,切实做到帐帐、帐实、帐款、帐款、帐表、帐据相符。年终决算时按下发的“管理部门资金状况表”、“管理部门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状况表”进行认真填报。
    六、认真做好年终决算准备工作
    1、全面核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切实做到“六相符”。凡是仍未做到“六相符”的信用社,必须在年终决算前查清原因,百行帐务调整,写出书面报告。
    2、大力清收应收利息和不良贷款,开展一场清收贷款本息攻坚战,建立清收责任制,任务落实到人,尽量努力收回旧欠贷款和挂帐利息。
    3、加紧呆帐核销工作,改善信贷资产质量。凡是需报宁波市农金改办审核的呆帐核销,要及时上报,呆帐核销办法仍按“内销外挂”方式处理,并报国家税务机关备案。
    4、认真做好乡镇企业信贷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对改制中的乡镇企业债权债务的分割转移和变更等都要及时进行参予,以确保信用社债权债务的重新落实,切实维护信贷资金的安全和完整。在改制过程中还需注意做好清收各项贷款的应收利息工作。
    5、建立股金登记制度,完善股金帐户管理。凡是已经完成规范的信用社,对清理后的股金都要按入股时间(区分1993年底前与后)分类进行登记管理和分户核算,以便适应规范后不同类别的股金核算要求。还没有开展规范工作的信用社在决算前也要做好股金清理的前期工作,为全面扩股做好准备。
    6、认真清理资金。年终决算前,应对各类结算中的资金、不动户存款、应收应付款项及“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认真清理,同时对库存现金限额进行一次清理,尽力压缩非营业性占款。
    7、认真盘点财产、现金、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低值易耗品应根据有关登记簿、卡进行清点,发现余缺,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
    8、认真清理收入和各项支出。凡不符合规定和帐务处理有误的应立即纠正,凡审批手续不全的费用支出要对照《宁波市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审批权限逐级补办妥手续。对各项营业税、其他税及附加,要逐级复查,做到计税其数、税率、税额准确。
    9、认真做好会计科目帐户使用。对在年终决算前科目帐户使用有误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在12月份前按新贷款科目核算范围对各项贷款进行清理分类,做好新旧科目结转准备,县联社要组织力量对辖属信用社的科目结转做好检查和辅导工作,以保证新旧科目顺利结转。
    七、有关年度考核问题
    为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各地要加强财务管理,从紧从严核算财务收支。年度终了按年初制订的经营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奖励。
    八、其他有关事项
    1、今年会计决算报表具体名称和上报时间附后。
    2、会计决算报表于明年一月中旬进行决算报表汇审评比,届时将对成绩突出者进行奖励。
    3、各联社要按浙农银(1991)289号文件规定组织稽核人员进行年终决算稽核。稽核面100%,于1998年1月底前完成,30%采取实地稽核。70%采取报表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