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财会字[1998]第36号
1998-10-14
全文失效
注: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会〔2015〕3号)规定,全文失效。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99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