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
2004年10月25日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04-12-03  全文有效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Chinese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CCTAA),是由中国注册税务师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教育和引导注册税务师及其执业人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做到正确实施,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及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的联系与合作,协调注册税务师及其执业人员与委托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在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对全国各地方协会、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实施行业指导、监督和管理,办理会员入会登记和注册管理;

  (二)拟定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办法、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执业规则、工作制度等,并监督其执行。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立法机关提交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立法建议;

    
(三)对会员开展思想品质、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指导和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宣传,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七)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加强与外国同行业组织之间的协作和联系;

    
(八)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是:

  (一) 依法定程序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协会。

  经民政部门已批准成立的省会城市协会。个人会员是:

  (一)凡取得入会登记的注册税务师;

  (二) 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指导管理人员及理论工作者;

  (三)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财税系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知识。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的机构)审议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和信息,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要求退出本会时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经常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该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注销认证资格,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员代表采取协商或者选举办法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

  (三) 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听取和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以及有关工作;

  (八)拟定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协调本会与政府部门间的工作关系;

  (十)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一)代表本会进行国际交往;

  (十二)其它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负责研究明确重大的、应急的事项,并作出落实的安排部署。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提出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六)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重要文件和办理的重大事项;

  (七)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设荣誉理事若干人。

    
第五章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都要成立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为本会的地方组织。

  经民政部门已批准成立的省会城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也是本会的地方组织。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收入;

  (二)主管部门的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经营活动收益及开展经济实体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

  (三)本会开展宣传、调研、经验交流、国际交往和出版书刊;

  (四)注册税务师行业奖励金;

  (五)其它合理支出。本会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收取的会费要用于协会事
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帐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04  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