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12-31  全文有效
 
 

 

各税务师事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发布,现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要组织执业注册税务师、财务人员等认真学习《管理办法》,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管理办法》对于提高抵御职业风险能力的重要意义,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职业风险基金提取、使用的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二、2005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事务所在本年度会计决算时按不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提取结存余额,2006年元月1日以后成立的事务所按每年主营业务收入的3%提取,不足提取的须在以后年度及时续提补齐。
        三、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将纳入行业监管范畴,并作为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