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征[1996]2号、浙地税征1996]2号
1996-02-09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省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1996)4号《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配合物价部门加强对税务代理收费的管理,监督各税务代理机构按照《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表》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各地在执行收费标准时应认真遵照集中统一与区别对待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予以贯彻执行。同一市区(地级市)和县(市)范围内的税务代理机构对同一种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必须统一,具体由当地税务代理工作指导委员会进行协调。
三、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了解当地税务代理机构收费的情况,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反映。
附件: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1996)4号《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配合物价部门加强对税务代理收费的管理,监督各税务代理机构按照《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表》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各地在执行收费标准时应认真遵照集中统一与区别对待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予以贯彻执行。同一市区(地级市)和县(市)范围内的税务代理机构对同一种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必须统一,具体由当地税务代理工作指导委员会进行协调。
三、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了解当地税务代理机构收费的情况,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反映。
附件: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促进税务代理业以展,经研究现就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委托开展税务代理服务,可以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二、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服务,必须坚持作废自愿委托原则,并签订服务协议,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费
三、 各税务师事务所收费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在营业场所分开收费项目、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部门和年审、检查。
四、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期满请报批正式收费标准。各地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