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会协[2010]100号  2010-12-06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抄送: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1:

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战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行业重大发展战略的研究与制定;
  (二)指导和监督行业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
  (三)就行业发展中的重大政策和问题协调有关政府部门。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共11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五条 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委员开会;
  (二)战略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四)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五)战略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战略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辞聘。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附件2:

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业信息化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行业信息化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行业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政策;
  (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战略的实施;
  (三)审议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共19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信息技术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四)熟悉信息技术行业相关政策。
  第五条 会计审计、信息技术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行业信息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八条 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行业信息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行业信息化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二)行业信息化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行业信息化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行业信息化委员会会议;
  (三)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应采取会议方式;
  (四)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条 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对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问题发表意见,对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行业信息化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辞聘。
  第十二条 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附件3:

审计准则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准则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审计准则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审计准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审计准则拟订计划;
  (二)审议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
  (三)审议批准审计准则拟订稿。
  第三条 审计准则委员会共31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五条 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审计准则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八条 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审计准则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准则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条 审计准则委员会对审计准则拟订计划、征求意见稿及拟订稿进行审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一条 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审计准则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审计准则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辞聘。
  第十三条 审计准则委员会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附件4: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建设,提高会员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职业道德守则拟订计划、征求意见稿、草案,批准发布职业道德守则;
  (二)指导职业道德守则的实施,并对职业道德守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
  (三)跟踪研究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最新变化,实现和保持职业道德守则与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动态趋同;
  (四)推动职业道德守则的宣传和教育,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和公众对职业道德守则的支持与认同。
  第三条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共25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五条 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八条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会议议程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二)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会议;
  (三)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工作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
  (四)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条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对委员会提请咨询的问题发表意见,对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辞聘。
  第十二条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附件5:

财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会费收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务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财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财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行业会费政策;
  (二)审查中注协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指导行业财务管理工作;
  (四)确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事宜。
  第三条 财务委员会共7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中注协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代表组成。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财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五条 财务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财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中注协会长担任。
  第七条 财务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财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财务委员会委员开会;
  (二) 财务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财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四)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财务委员会会议;
  (五)财务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九条 财务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财务委员会会议;
  (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第十条 财务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财务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辞聘。
  第十一条 财务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附件6:

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惩戒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惩戒委员会通过惩戒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惩戒会议)履行职责。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共19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五条 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注协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惩戒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注协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四)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惩戒委员会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一条 惩戒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惩戒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惩戒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十二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会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和拟处理方案。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第十三条 秘书处应当在惩戒会议召开前,将调查报告、拟处理方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第十四条 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惩戒审议意见。
  第十五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惩戒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第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第十七条 出席惩戒会议半数以上(含本数)委员认为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二十条 秘书处负责对惩戒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时出席惩戒会议,并在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保密;
  (三)不得有与惩戒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 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处理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二条 委员与当事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的,应当自觉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三条 委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附件7: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会员对中注协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承办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
  第三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共19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五条 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八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注协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申诉与维权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注协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四)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一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当及时向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申诉与维权会议。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第十三条 秘书处应当在申诉与维权会议召开前,将案卷材料以及当事人的申诉与维权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第十四条 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申诉审议意见或对重大维权事项的意见。
  第十五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申诉与维权会议,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第十七条 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对申诉与维权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时出席申诉与维权会议,并在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对有关案情、重大维权事项和会议审议情况保密;
  (三)不得有与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能影 响案件或事项公平公正处理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条 委员与当事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或事项公正处理的情形的,应当自觉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附件8:

教育培训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教育培训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教育培训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注册会计师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务经验需 求,审议注册会计师行业教育培训规划;
  (二)指导注册会计师资格前教育;
  (三)审议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四)审议注册会计师教育培训教材。
  第三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共19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三所国家会计学院代表以及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五条 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八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开会;
  (二)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五)教育培训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教育培训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辞聘。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附件9:注册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管理工作,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注册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监控体系的方针政策;
  (四)审议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监控体系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共19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以及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四)熟悉行业注册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制度。
  第六条 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九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注册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二)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注册管理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应采取会议方式;
  (四)注册管理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一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对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问题发表意见,对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
  第十二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在审议与本人、本事务所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注册管理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辞聘。
  第十四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附件10:

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正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对涉案注册会计师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情况进行鉴定,发表鉴定意见。
  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所发表的鉴定意见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参考。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独立发表意见,不代表发起设立该委员会的机构的意见。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通过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鉴定会议)形成鉴定意见。
  第三条 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共19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以及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五条 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非执业会员担任。
  第八条 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注协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鉴定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注协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四)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鉴定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鉴定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鉴定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向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鉴定会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和初步鉴定意见。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当在鉴定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调查报告、初步鉴定意见送达各委员;在鉴定会议召开前,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送达各委员。
  第十三条 委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鉴定意见,并形成个人审议工作底稿,在会议结束时提交会议召集人。
  第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鉴定会议,负责说明有关事项情况。
  第十五条 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自行申请参加鉴定会议的调查质证。当事人到会事宜,由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十六条 出席鉴定会议半数以上(含本数)委员认为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召集人总结审议意见并组织表决投票。表决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1人1票。
  第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对鉴定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 按时出席鉴定会议,并在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 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保密;
  (三) 不得有与鉴定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条 委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情形的,应当自觉提出回避请求。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附件11: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内部治理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内部治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内部治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建设;
  (二)对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的拟订等提供咨询建议;
  (三)审议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起草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拟订稿;
  (四)为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实施提供咨询建议。
  第三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共19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五条 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八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二)内部治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内部治理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内部治理委员会会议;
  (三)内部治理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
  (四)内部治理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对委员会提请咨询的问题发表意见,对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内部治理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辞聘。
  第十二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附件12:

《中国注册会计师》编辑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的编辑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编辑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编辑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编辑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办刊方针;
  (二)监督《中国注册会计师》办刊方针的实施情况;
  (三)收集、分析会员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意见;
  (四)对《中国注册会计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编辑委员会共19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以及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编辑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五条 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编辑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编辑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编辑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
  第八条 编辑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编辑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编辑委员会委员开会;
  (二)编辑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三)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编辑委员会会议;
  (四)编辑委员会会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条 编辑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编辑委员会会议;
  (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第十一条 编辑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编辑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辞聘。
  第十二条 编辑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附件13: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涉及专业问题的研究,对注册会计师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
  (二)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对相关业务规范的起草、制定等提供咨询建议;
  (四)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就有关专业问题提出建议。
  第三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共29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破产清算、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五条 会计审计、破产清算、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八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委员开会;
  (二)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
  (五)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应采取会议方式;
  (六)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对有关专业问题提出的指导意见旨在提供理论和技术指导,不代替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
  (二)对委员会提请咨询的问题发表意见;
  (三)对工作过程中知晓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辞聘。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