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税局关于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
甬劳社办〔2010〕69号
2010-04-09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支持企业做强做大,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人社〔2009〕233号)文件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2010年继续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对部分企业实施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次集中减征社会保险费范围为我市境内以下参保企业(含个体工商经营户):
(一)困难企业;
(二)就业容量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数量多的企业;
(三)在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过程中需要大力扶持的企业,特别是发展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
其中上述参保范围中的下列行业(企业)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列入本次减征社会保险费范围:
(一)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典当、拍卖等企业;
(二)电力生产和供应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四)原油生产销售(不含化工加工制造)企业;
(五)烟草生产及调拨企业;
(六)通讯运营企业;
(七)高能耗,污染大且在上一年度被市、县(市)、区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处罚的企业。
二、集中减征额度与操作时间
根据省定的各地对部分企业集中减征的总量不超过本统筹地区2009年五项社会保险费实际征缴额3%掌握的原则,全市各统筹地集中减征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按应征额的40%征缴。
本次集中减征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工作,由各统筹地统一在2010年4月份集中操作。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集中减征月份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二)集中减征月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个人缴费据实记录;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从统筹基金的结余部分中划入。
(三)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含自由职业者个人参保缴费),仍按规定正常缴费。
(四)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掌握和落实列入减征社会保险费‘的适用范围对象,具体企业名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商同级地税、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操作。涉及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仍按现行办法操作。
(五)参保单位在减征当月发生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和清欠金额,不纳入下浮范围,仍按原标准征缴;减征当月的应征数未及时到帐的,清欠时按减征月份已产生的欠费金额确定;今后办理社会保险费各类补缴、应缴未缴的处理以及稽核后的追缴,涉及减免月份的,都不与本次减征挂钩,即不纳入减征范围。
(六)在集中减征当月发生应减未减的,由企业提供企业工商登记执照、2009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税收隶属关系,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向各基层税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基层税务管理部门初审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市或县(市)税务管理部门,经市或县(市)地税部门会商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在2010年7月征缴额中予以抵扣。
四、其它
(一)各县(市)的集中减征的企业名单、减征金额等情况要在2010年5月底及7月底之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备案,同时也要报省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二)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