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名单的通知
文社文发[2011]26号  2011-05-28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社文发[2010]49号)要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推荐、各地市(区)人民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积极申报的基础上,经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评审、公示并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现将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和相关地市(区)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社文发[2010]49号)精神,按照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科学制定规划,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确保按要求、按进度完成创建示范区(项目)的各项任务,为全面推动当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1.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名单
  2.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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