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关于继续执行《宁波市扶强进一步推进工业“3.20”工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经[1998]97号  1998-08-28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经委(计经委)、财税局、国税局、劳动局、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市属各工业局(公司)、市级各商业银行、各有关企业:
        在市委、市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关心和大力支持下,我市的“3.20”工程企业经过三年的滚动发展,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到九七年底止,56家“3.20”工程企业产、销、利、出口占全市乡及乡以上工业的比重达到了21.03%、21.46%、33.55%和20.07%,比九四年底分别提高了8.33、10.96、8.25和9.67个百分点。良好的发展态势,有效的增长速度,较大的规模效应,有仅对带动和推进全市工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为调整、优化我市工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新经济增长点的形成、壮大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使我市的“3.20”工程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得到更快的发展,进而更加有力地支撑和推进全市工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研究,原五单位联合制订的甬经生[1995]248号文件,关于《宁波市扶强进一步推进工业“3.20”工程的若干意见》继续执行至2000年,其中有关条款与现行政策不相一致的,按现行政策执行。特此通知,望贯彻执行。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张蔚文市长、吕国荣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