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下统称“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推动低速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经研究,现就办理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内低速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低速汽车企业”),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生产装备条件、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产品的安全、环保和节能性能水平,更好地满足农村市场需求。
二、当低速汽车企业基本情况或能力条件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变更企业名称、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代表、变更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等)时,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
三、低速汽车企业申请变更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具体条件应符合《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考核要求》(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考核要求》)。
四、低速汽车企业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请材料:
(一)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二)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五)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六)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企业对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八)列入《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考核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六、低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低速汽车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附件: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考核要求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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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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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速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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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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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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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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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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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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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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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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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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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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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与三轮汽车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不小于8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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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企业与低速货车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不小于1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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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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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纲领不低于5万辆。连续两年的年生产量不得低于2000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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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纲领不低于5000辆。连续两年的年生产量不得低于500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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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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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至少具有驾驶室、车架、货厢、后桥四大总成中三个总成的自制能力。驾驶室覆盖件必须采用正规模具生产。应有漆前处理设备和封闭式涂装生产线,且符合环保要求。如驾驶室、或车架、或货厢为外协生产,配套厂家应提供满足本条款要求的有关证据,必要时可进行延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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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具有驾驶室、车架、货厢、变速箱、车桥五大总成中三个总成的自制能力。应具有焊接或铆接、冲压工艺和相应设备。应有漆前处理设备和封闭式涂装生产线,应采用电泳工艺及相应设备,且符合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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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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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整车装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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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整车装配线,具有流水作业的驾驶室内饰及附件装配工序和工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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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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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
应具有厂房、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应具有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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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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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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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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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建立专门从事产品设计开发的机构,并配备与设计开发相适应的产品策划、整车设计、总成部件设计、试制、试验与检测、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应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5%以上,至少不少于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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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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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产品设计开发人员建立技术档案,包括人员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培训记录和设计开发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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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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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有稳定的开发投入,以满足产品研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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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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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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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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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相应的设计开发规范或方法,建立适合企业自身产品开发的文件化工作程序和指导具体设计工作的设计作业指导书,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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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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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进行产品开发的先期策划,并保存相关的策划记录。策划输出应形成“新产品开发任务书”、“新产品开发总体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并通过企业审核批准。
产品设计开发的输入内容应明确,并形成相应的文件。产品设计输入应包括:国家或行业的标准(必须包括强制性标准)、相关法律及法规、产品有关功能及性能要求、可追溯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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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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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设计开发的产品进行样件试制,试制的样机或样车应经验证(包括必要的试验验证),确认符合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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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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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设计开发应经过完整的、多阶段的评审、验证和确认(包括批产确认),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确认包括涉及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和可靠性、耐久性试验项目,整车道路行驶试验等。
各阶段的评审、验证和确认记录均应按规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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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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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产品的生产工艺过程及设备(包括工艺文件、人员、生产设备、测量设备、环境等)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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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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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设计开发输出文件应包括:
² 产品企业标准
² 产品图纸(含整车图、部件图、零件图)
² 外购件汇总表
² 关键件、重要件特性分类表或类似文件
² 标准件汇总表
² 检验作业指导书
² 产品生产工艺文件(包括自制件工艺文件)
² 设计计算书
² 产品使用说明书
设计开发的输出文件应进行评审,并保存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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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零部件重要设计更改应按产品设计开发过程控制程序重新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经样车试制达到要求后方可采用。应保存设计更改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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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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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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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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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样品应符合技术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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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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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水平满足GBXXXX的要求;油耗水平满足GBXXXX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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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水平满足GBXXXX的要求;油耗水平满足GBXXXX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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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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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批量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其产品型式、结构、技术参数应与送检样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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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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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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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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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按ISO9001或等效标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企业现生产的所有整车产品(含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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