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墙办:
为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导向作用,促进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我市目前新墙材生产和应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工[2006]140号、甬墙[2006]6号)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特通知如下:
1、重点支持发展节能型外墙自保温墙体材料,对生产企业开发生产符合外墙自保温要求的节能型新型墙体材料(不包括加气混凝土砌块),通过省级以上建设部门组织的鉴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按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
2、鉴于目前我市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项目产能局部相对过剩的现状,甬财政工[2006]140号、甬墙[2006]6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对新建加气混凝土砌块企业暂时不予补贴(不包括现有加气混凝土砌块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在本补充通知下发前已经立项并上报市墙办备案的项目)
3、申报市墙办和市财政局的市级新墙材重点应用示范项目,须采用新墙材100%,建筑面积10000M2上并达到建筑节能50%标准要求,补贴额度为每平方米25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60万元。对达到节能65%标准的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补贴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35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为80万元。
4、为推进农村墙体材料改革,对列入市年度农村新墙材示范项目计划的村镇(乡)民房(联建或相对集中的单体建筑均可)采用新墙材100%的,按每平方米20元予以补贴;对采用节能型新墙材100%和其它建筑节能措施的村镇(乡)民房,按每平方米30元予以补贴。列入农村新墙材示范的项目,新墙材应用须遵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技术规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联建民房由开发商申报(建设单位承办),集中单建的民房由村委会集中申报。对采用新墙材100%的重点示范项目,最高补贴额20万元;对采用节能型新墙材100%和其它建筑节能措施的重点示范项目,最高补贴额40万元。2007年试点期间,补贴款由市财政全额列支,2008年全面推开后,仍按甬财政工[2006]140号、甬墙[2006]6号文件规定的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