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662号)要求,现将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示范项目的要求
(一)与建筑一体化要求。示范项目应以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建材型光伏构件、普通型光伏构件应用为主,建材型光伏构件指将太阳能电池与瓦、砖、建材、玻璃等建筑材料复合在一起成为不可分割的建筑构件或建筑材料,如光伏瓦、光伏砖、光伏屋面材料、光伏玻璃幕墙等;普通型光伏构件指与建筑构件组合在一起或直接作为建筑构件的光伏组件。新建建筑光伏系统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达到光伏系统与建筑的良好结合。建筑本体应达到国家或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二)并网技术要求。示范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用户侧并网方式,实现自发自用。具备条件地区应加快推广微电网共网技术示范,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提高光伏发电对现有电网条件的适应能力。
(三)关键设备质量要求。示范项目应采用性能先进的产品,其中:晶体硅光伏组件、并网逆变器以及储能铅酸蓄电池等关键设备应从国家统一招标的入围企业中采购,性能不得低于国家统一招标规定的要求;非晶硅组件可由项目业主自行采购,组件转换效率不得低于6%,输出功率衰减率2年内不高于4%、10年内不高于10%、25年内不高于20%;用于采光顶、幕墙等部位的光伏玻璃材料应符合《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要求。
(四)项目建设周期要求。新建建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周期应不超过2年;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周期应不超过1年。
二、关于补贴资金审核及拨付
(一)中央财政对示范项目建设所用关键设备和工程安装等其它费用分别给予补贴。
(二)对示范项目采用的晶体硅组件、并网逆变器以及储能铅酸蓄电池等关键设备,本次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并按照财建[2010]66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设备供货企业。
(三)对示范项目采用的非招标产品(非晶硅组件),补贴标准按晶体硅组件最低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本次补贴比例暂定为50%,并依据施工图专项审查报告(或专项论证结论)和供货协议书确定的产品供应量核定补助额度,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项目业主单位。
(四)示范项目建设的工程安装等其它费用采取定额补贴,本次补贴标准暂定为6元/瓦,补贴资金拨付至项目业主单位。
三、关于示范项目资金申请
(一)申请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并统一申请关键设备补贴资金和工程安装等其他费用补贴。
(二)省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示范项目申报的组织论证及筛选,重点对项目的光伏产品建筑一体化程度、项目建设周期、光伏发电使用及并网情况等进行审查,并择优上报。
(三)省级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应于规定时间内,将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报送至财政部经建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同时将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一式两份)报送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财政经济建设司综合处王志雄 010-68552521;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胥小龙 010-58934548;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 李现辉 010-88082199.
(四)本次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示范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3月10日。各省申报总装机容量原则上应不超过10MW.
(五)前期已申请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未获批准的建材型、构件型应用项目,如实施条件完备,可完善实施方案后重新申请。
(六)申报单位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chinaeeb.gov.cn),凭账号、密码登陆系统进行申报。网上申报应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四、关于项目监督管理
(一)地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已实施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监管,狠抓项目实施进度,并于每年的5月15日、11月15日将项目实施进展、资金拨付情况和项目变更情况等,按时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光电建筑应用设计列入施工图设计专项审查内容,保证设计环节按照申报内容执行。同时应根据示范工程的进度,定期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重点对光伏系统的安装进行监督,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
(三)示范项目应建立光电数据监测与远传系统,实现对环境数据、发电量、功率、减排量等数据的实时监测,并将采集数据或状态信息传递给中央数据中心。项目竣工验收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依据数据中心实时监测的信息对示范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复核。
(四)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积极研究制定本地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各地应积极引导和支持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的集成、开发和应用示范,优先支持一体化水平较高、技术适用性较强、示范作用显著的太阳能光伏建筑构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应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区域和项目开展微电网技术建设试点工作。同时结合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及时经验总结和推广,放大政策效应。
附1: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一、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建筑类型、总平面图、建筑面积、用途、峰瓦值等。
二、示范目标及主要内容
重点介绍太阳能光电系统技术要点与示范目标。申报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的,应同时说明建筑本体满足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
三、技术方案
(一)建筑围护结构体系
(二)光电系统技术设计方案
1.设计依据及说明。
2.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
3.离网/并网系统设计。
新建建筑项目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对项目投入使用后的8:00~20:00分时段用电负荷情况进行预测分析;既有建筑项目应统计和分析项目最近一年8:00~20:00分时段用电负荷;应说明项目原有输配电网基础和实施示范项目需配套建设的输配电方案。
4.主要产品、部件及性能参数。
5.系统能效计算分析。
包括太阳能光电系统效率、发电量、费效比。
6、技术经济分析。
(三)节能量计算
(四)运行维护和管理
(五)数据监测与远传系统
(六)进度计划与安排(需单独阐述太阳能光电部分进度计划与安排)
(七)效益及风险分析
1.环境影响分析。
2.项目推广前景分析。
3.风险分析。
(八)技术支持(包括:项目相关各执行单位的技术力量描述、技术合作单位介绍)
(九)证明材料
1.工程立项审批手续及资金落实证明等文件。
2.与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签署的中标协议或合同书。
3.由获得认证的第三方实验室或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4.并网项目应提供电网接入行政许可或报送备案相关证明材料。
5.对于新建建筑项目,还应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
6.地方出台与落实有关支持光电发展的扶持政策(如有,请提供)。
附2: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