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宁波不发),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发展,根据《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和《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企[2010]232号)规定,请你们积极组织本地区已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尽快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现将项目申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条件
列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第一、第二批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详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2010年第22号公告和2011年第3号公告);列入省级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详见浙经信资源[2011]309号)。
二、申报项目条件
(一)项目投资和合同方式: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项目节能量: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项目实施时间:第一批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合同并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二批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并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省级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1年6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并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四)项目单位: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五)项目范围:
1、项目主要内容: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3)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已列入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4)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5)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6)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7)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8)热电联产类项目。
(9)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10)环保类项目(包括清洁生产项目)。
(11)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12)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申请表(见附件);
2、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4、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资质备案文件等复印件;
5、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
6、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副本。
上述材料要求装订成册,并附电子光盘。
(二)合同要求: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三)项目备案要求:申报项目实施前(或双方正式签定合同前),应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发[2005]73号)要求,取得项目建设备案文件。
四、申报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经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县(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后(所有上报材料一式2份),于8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此次申报后,如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都可以按照以上程序随时申报财政奖励资金。
五、联系方式
1、省经信委资源处:
联系人:陈小惠;联系电话:0571-87056763;
地 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1106室)。
2、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人:叶伟光;联系电话:0571-87058658;
地 址:杭州市文一路80号(省委党校文欣校区文欣大厦729室)。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申请表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