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016号  2007-08-14  全文有效
 
 

 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73号),本文件自2015.11.16日起废止。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人事部《关于重新申报注册安全工程师等2个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国人部函[2007]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重新核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8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12元。

  (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12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2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考试中心向报考人员收取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标准包括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和各地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

  三、上述各项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缴库办法分别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人事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121号)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省级人事考试中心组织考试有关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四、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