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购入在建工程继续开发,工程完工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在建工程购入成本能否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16-09-27 
来源:  宁波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工程,继续建设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中,仅允许对开发成本的增量部分(即继续建设投入部分)加计扣除。

  由于在整体转让时,计算转让方土地增值税时,对其扣除项目金额已按规定,该加计的已相应加计处理,因此不予重复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