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
发布时间:2017-01-13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第14项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当在汇缴时享受。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应当在汇缴时享受,预缴申报时不能享受该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