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登记后一直在筹建,中间购买的机器设备这些发票无法认证,请问可以抵扣吗?
发布时间:2015-09-28 
来源: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的,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因此,由你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交销售方,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方认证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