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分支机构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7-09-27
来源:
宁波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因此,如将资产从境内总机构转移至境外分支机构,则需要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