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发票认证后对方通知发票作废,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6-08-25 
来源: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问:我司发票认证后对方通知发票作废,作废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要退还给对方?对方是不是要去当地税务局开作废证明,联系我方协查?

答:购方已认证的发票应按规定保管不应退还销方,购方应在开票系统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作进项转出,销方凭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然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给购方。 对于销方违规作废的发票,税务机关通过“抵扣凭证核查系统”进行监控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