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时候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2016-09-26 
来源: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