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境外公司派员到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该境外公司未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应由我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我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咨询费106万元,应如何计算应扣缴流转税?
发布时间:2012-11-13 
来源:  宁波中瑞税务师事务所
 问:我公司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境外公司派员到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该境外公司未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应由我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我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咨询费106万元,应如何计算应扣缴流转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六款第3项规定,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公司派员到你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境外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你公司应扣缴的增值税如下: 
  应扣缴增值税=106÷(1+6%)×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