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单位通过网络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从境内单位取得的收入,是否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4-11-20 
来源: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技术咨询服务属于应税服务,因此,如该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和代理人的,你单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如该境外企业其提供服务确实发生在境外的,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明后,则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