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是否适用于小微企业?
发布时间:2012-02-05 
来源:  未知

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起征“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而国务院常务会议表述为“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上述两种说法如何理解?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是否适用于小型微型企业?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上述起征点的规定仅适用于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及其他企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近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颁布《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将重庆市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定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定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而且,文件明确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还包括微型企业。

  因此,纳税人需要关注当地国、地税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