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减增值税税额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票是否需要认证?
发布时间:2012-08-08 
来源:  中国税网

 问:《》()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请问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是否需要认证?

  另外,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请问非初次的增值税发票是否能够认证并抵扣税金?

  答:《》()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后方可作为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有效凭证。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确属未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也准予作为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有效凭证。

  参考上述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证或查验核准后,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但可按规定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