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国税函发[1991]485号  1991-04-05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地字第088号《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一九九○年底以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鉴于石油生产企业的现实情况,为支持其发展,经研究决定,在一九九一年内,仍继续执行(89)国税地字第0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199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