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第122号  1989-11-10  全文失效
 
 

:2026.07.27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明确本文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文同时废止,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
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
题,通知如下: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
、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
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
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