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5]149号  1995-08-24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因此,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使用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通过无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是由企业经营的国有资产,内资企业在合资过程中,未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合资企业的,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内资企业所有,为此,内资企业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