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关于内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5]149号  1995-07-28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各直属分局:
        近接一些单位反映,要求明确内资企业的土地给合资企业使用,如何计征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因此,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使用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通过无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是由企业经营的国有资产。内资企业在合资过程中,未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合资企业的,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内资企业所不,为此,内资企业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请各单位按以上办法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