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通知
甬地税发〔2014〕56号  2014-07-2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公告》(2014年第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享受按年平均实际安置人数每人每年定额2000元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二、上述“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年平均实际安置人数”按以下规定办理:
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各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合计÷各月在职职工总数合计)×100%
年平均实际安置人数=各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合计÷12
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月在职职工总数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规定办理。
三、其它政策按照国税发〔2007〕67号和财税〔2007〕9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对2014年度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甬地税二〔2011〕9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