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0]第853号
1990-07-20
全文失效
注:2026.07.27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明确本文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文同时废止,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1990年7月20日 国税函发[1990]853号
贵州省税务局:
你局(90)黔税政二字第69号《关于对水泥厂等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