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9]第13号  1989-02-02  全文失效
 
 

:2026.07.27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明确本文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文同时废止,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
确如下: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
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
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
,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