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9]第14号  1989-02-03  全文有效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
,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
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