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9]第32号  1989-04-06  全文有效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
定,现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
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
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
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