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第694号  1996-11-27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
 669号)下发后,对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
附加的办法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决定对国家开发银行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
加采取“集中划转、返还各地、各地入库”的办法,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负
责征收管理。
  二、国家开发银行按季计算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于季
度终了1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指定的开户银行划拨税、费款项,同时,提
供各省的利息收入和应纳税费数额的资料;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收到款项后10日
内,将款项划转各省地方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收到款项后 5日
内,将款项缴入金库,并将税收缴款书回执联及时返回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于1996年12月20日前将收款单位、开户银
行及帐号告知我局直属征收局。
  四、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即1996年四季度发生的税、费,按本办法办
理)。此前,已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办理返还。

 

抄送:国家开发银行。